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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倪成林与安徽省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胡国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成林,安徽省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胡国胜,董哲君,章学良,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33号原告:倪成林,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向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仰明,总经理。被告:胡国胜,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董哲君,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章学良,男,成年,汉族,住址。被告: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成林诉被告安徽省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胡国胜、董哲君、章学良、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成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成林以双方当事人愿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0元,已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倪成林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俊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