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克动与李梅、刘全道用益物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克动,李梅,刘全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丁克动。被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刘全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克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梅、刘全道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之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期限内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0849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梁照东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