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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博卿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博卿,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博卿,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财贸职业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礼士胡同**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荣,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博卿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财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财贸学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博卿申请再审称:2011年底,公费医疗向基本医保并轨,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上保险,造成申请人看病无法报销。因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导致申请人没有享受待遇,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权利,其应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博卿已经退休,且其与财贸学院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张博卿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综上,张博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博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