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光辉与浙江新中鑫针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辉,浙江新中鑫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12号原告:朱光辉,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保联东街**号。委托代理人:朱正义。委托代理人:王一轩。被告:浙江新中鑫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青。委托代理人:金伦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辉与被告浙江新中鑫针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84元,减���收取人民币19042元,由原告朱光辉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