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胡洪文、曾筱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胡洪文,曾筱燕,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何静,蒙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711-1号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五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甘莱,董事长。被告胡洪文。被告曾筱燕。被告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东路77号华建综合楼9-1号。法定代表人何静。被告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海关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何碧海。被告何静。被告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洪文、曾筱燕、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何静、蒙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胡洪文、曾筱燕、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何静、蒙云名下价值人民币2148780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洪文、曾筱燕、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何静、蒙云名下价值人民币214878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