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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火红租赁站诉河南林豫建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火红租赁站。实际业主:赵振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利丹,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进博,男,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火红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火红租赁站承担。审 判 长 耿彦峰审 判 员 张 宏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