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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樊某某。被告常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0元,减半收取103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