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潮辉与蔡慧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潮辉,蔡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陈潮辉,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蔡慧宏,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陈潮辉与被执行人蔡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慧宏所有的闽D×××××奔驰牌汽车一辆,但至今仍无法找到该车;另外通过车管、房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蔡慧宏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9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