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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大群与徐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群,徐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胡大群,女,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徐科君,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胡大群申请执行徐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查明中,依照前述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科君应于2015年2月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胡大群借款20000元,2016年2月5日前归还借款4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科君除已支付的10000元外,其余到期应归还的10000元和2016年2月5日应归还的40000元,均限于2016年3月8日前付清,且申请执行人胡大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徐科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大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崔茂强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