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二朋与XX、陈朝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冯二朋,陈朝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二朋,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朝朝,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冯二朋、原审被告陈朝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18日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