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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胡茂友与宋菲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友,宋菲菲,昌怀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胡茂友,男,汉族,平阴县。被执行人宋菲菲,女,汉族,平阴县。被执行人昌怀磊,男,汉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胡茂友与宋菲菲、昌怀磊追偿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菲菲银行存款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90260元、诉讼费2190元,已执行1118元,其中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11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