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姬新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姬新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31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瑞华金都6楼6012室)。被告姬新虹。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084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姬新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