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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南汇力普橡塑五金厂、单位上海淮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4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南汇力某橡塑五金厂。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系上海南汇力某橡塑五金厂员工。被告单位上海淮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钱某某,系上海淮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吴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南汇力某橡塑五金厂、上海淮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某某、钱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南汇力某橡塑五金厂及上海淮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他人为被告单位上海南汇力某橡塑五金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31,152.14元,为被告单位上海淮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7,101.71元,并均已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48,253.85元。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滕某某、陈某某、钱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财务凭证,税务机关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南汇力某橡塑五金厂、上海淮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某某系二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应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已向税务机关退缴全部税款,并能够预缴罚金,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南汇力某橡塑五金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已预缴)。二、被告单位上海淮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预缴)。三、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