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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白钧平与苏杨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钧平,苏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保字第77号申请人白钧平,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苏杨,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白钧平与被申请人苏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钧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苏杨所有的宁AME9**号思域牌轿车一辆,申请人白钧平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钧平提出的诉前保全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苏杨所有的宁AME9**号广本思域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学军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