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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邱新明与邱小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新明,邱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邱新明被执行人:邱小根身份证:33051119661013103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湖商终字第003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小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邱小根名下有房产(御园风荷苑10幢D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御园风荷苑10幢D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沈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