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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洞口兴雄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洞口兴雄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274号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萱,该公司员工。被告洞口兴雄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振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洞口兴雄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  吟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勉(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