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裴进宽与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进宽,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裴进宽。被告:常杰。原告裴进宽诉被告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振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进宽、被告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进宽诉称:2014年12月6日,被告常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整,约定期限至2015年6月5日,每月利息3000元,到期还本息。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杰辩称:借款属实,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常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整,约定月利率1.5%,每月利息3000元,期限至2015年6月5日,到期偿还借款本息。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2014年12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另,原告当庭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利率给付利息,至偿还所有本金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即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数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裴进宽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每月1.5%计算,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