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淑苹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苹,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394号原告崔淑苹,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淑苹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崔淑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淑萍负担。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王元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