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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淑苹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苹,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394号原告崔淑苹,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淑苹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崔淑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淑萍负担。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王元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