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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李汉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汉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基六,男,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叶修奇,男,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汉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汉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吕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