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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东顺、黄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东顺,黄小安,黄自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4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409170。住址巨野县前进路82号。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忠宇谢集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田素愿谢集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郝东顺,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黄小安,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黄自起,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东顺、黄小安、黄自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东顺、黄小安、黄自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与被告郝东顺、黄小安、黄自起协商解决。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郝东顺、黄小安、黄自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谢安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