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肖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80号原告肖某。被告程某。原告肖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远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我与被告程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执、吵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分居生活,请求离婚。被告程某未答辨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肖某、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经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肖某、程某均系再婚。肖某与其前妻周大清生育两子女,长女肖巧巧(1995年农历2月初10出生)、次子肖天成(1997年农历正月13出生)。程某与其前夫宋建兵生育一女宋某(2003年出生),宋某至今随程某生活。肖某、程某婚后未再生育子女。肖某婚前个人财产为:位于广水市长岭镇平林花园街103号两间两层房屋一栋。程某婚前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它重大财产。肖某、程某婚后亦未添置重大财产。由于肖某、程某在性格上存在一定差异,婚后经常争执、吵闹,自2014年7月起分居生活至今,相互间再无往来。为此,肖某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庭审中,肖某愿意给付程某生活帮助费2000元,不同意继续抚养宋某。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程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由于双方在性格上存在一定差异,未建立真挚的感情,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矛盾发生后,双方又未能很好处理,导致分居生活,夫妻间矛盾加深、感情恶化。原告肖某与被告程某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肖某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宋某与肖某系继父与继女关系,原告肖某庭审中陈述不同意继续抚养宋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生父母抚养”的规定,宋某应由被告程某抚养,原告肖某不承担抚养费。位于广水市长岭镇平林花园街103号两间两层房屋系肖某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肖某所有。肖某愿意给付程某生活帮助费2000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肖某、程某离婚。二、宋某随程某生活,抚养费由程某负担。三、肖某给付程某生活帮助费2000元。四、位于广水市长岭镇平林花园街103号两间两层房屋归肖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