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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灌南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79号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通林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洪。委托代理人翟怀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崔怀璧。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灌南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9元,保全费2095元,合计5024元,由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须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