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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青全、杨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548070-7,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杨万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徐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呙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