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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陈××,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被告梁××,男,1978年9月3日出生。原告陈××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宋玉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峰阁、人民陪审员冯秀琴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2008年4月1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般,近年来由于被告时常对原告有家庭暴力侵害,导致感情破裂,并无法恢复,原告认为,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原告及孩子都是极大伤害。故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梁××2007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2008年4月1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申请法院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欲以证明家庭暴力一事。龙园派出所2013年6月16日出警记录反馈情况为“民警赴现场了解,系梁××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陈××吵架,民警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并告知双方冷静处理”。陈××对出警记录真实性认可,但其主张当天双方确实动手了,不是简单吵架。梁××对出警记录的真实性及记载内容均认可。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警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由此建立的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稳定性应予以维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在面临问题和产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谅,本着相互理解、珍惜感情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告陈××与被告梁××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认为二人仍有夫妻感情,故本院希望原告珍惜双方的感情,慎重处理与被告的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分歧在所难免,希望双方能够抱着平和的心态,珍惜家庭、顾念孩子,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院认为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经过双方的努力,关系可以缓和,故现阶段以不准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玉希代理审判员  胡峰阁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