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清钦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清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53号罪犯蔡清钦,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清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各个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0元(含已支付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清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清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清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四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点八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共入账10121.27元,月均入账674.75元,截至2015年6月17日账上余额948.61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清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清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