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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琴,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天衡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邓向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天衡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