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关福刚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244号罪犯关福刚,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6月15日作出了(2000)一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福刚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以(2000)高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关福刚的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不变;于2005年11月14日以(2005)高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不变。本院于2007年5月18日以(2007)一中清刑减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3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19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9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12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5月27日以(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6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对罪犯关福刚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关福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关福刚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关福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福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福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