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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娟,杨运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字第237号原告赵卫娟,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杨运生,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娟诉被告杨运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卫娟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运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卫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娟撤回对被告杨运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卫娟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魏 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