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熊平元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平元,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710号原告熊平元。被告胡军。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原告熊平元与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熊平元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