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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3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熊平元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平元,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710号原告熊平元。被告胡军。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原告熊平元与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熊平元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