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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67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76号原告:吕学鹏,住广州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诉讼代理人:黎伟钊,联系地址同上。被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法定代表人:李杰。原告吕学鹏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黎伟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生活需要,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在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处购物时经过进口食品时,经导购员热情推销购买了由被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生产的宝圆核桃,产品包装上标注“阿克苏核桃(薄皮)壳薄肉香、手捏即碎,外形美观;鲜食清脆爽口,晒干后食用,香味儿则更加浓郁,油而不腻;具有健脑益智,补气养血,温肠补肾,止咳润肺的功效”,原告看到有这么多功效购买了6包,单价58元,共计348元。后来经查询涉案产品宣传“具有健脑益智,补气养血,温肠补肾,止咳润肺的功效”是违法的,涉案产品不是药品怎么可能防治疾病呢?但原告也未查到卫生部的相关批准文号,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涉案产品附加值,以达到卖高价钱的目的。以误导消费者的专业术语作虚假宣传,以不正当竞争贬低其它同类产品。涉案产品宣传“具有健脑益智,补气养血,温肠补肾,止咳润肺的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广告法》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而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第一条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因此,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48元,被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赔偿1044元,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答辩:一、涉案商品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食品,而是农产品。农产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法并没有十倍赔偿的条款,只有《食品安全法》才有十倍赔偿的条款。划分食品与农产品是依据法律,任何与法律相冲突的规章,法官均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法规中无十倍赔偿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附件农产品范围: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二、农产品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也不适用GB7718-2011的规定,农产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针对食品及药品有效,本案涉案商品为农产品,因此不适用该解释。该案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不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8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在主观上没有误导和欺诈原告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误导和欺诈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误导和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规定何种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并未明文规定,“欺诈”的责任构成适用推定过错的责任认定。被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原告在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处购买由被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生产的“宝圆阿克苏薄皮核桃500g”6包,单价为58元,合计1044元。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阿克苏核桃(薄皮)壳薄肉香、手捏即碎,外形美观;鲜食清脆爽口,晒干后食用,香味儿则更加浓郁,油而不腻;具有健脑益智,补气养血,温肠补肾,止咳润肺的功效”。另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内容:“一、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宝圆阿克苏薄皮核桃500g”6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3.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本案中,涉案食品“宝圆阿克苏薄皮核桃500g”作为普通食品,但其外包装上宣称“具有健脑益智,补气养血,温肠补肾,止咳润肺的功效”,明显暗示具有××的作用。被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作为生产者,该宣传标注属于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其销售该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348元及加倍赔偿1044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需退还全额货款及进行赔偿,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原告应将“宝圆阿克苏薄皮核桃500g”6包退还给被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货款348元给原告吕学鹏。二、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1044元给原告吕学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吕学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宝圆阿克苏薄皮核桃500g”6包给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如不能返还上述商品的,则每包按其原购买的单价58元折抵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应退还给原告吕学鹏的货款。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