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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晓星与王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星,王义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赵晓星,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王义龙,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星与被告王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星撤回对被告王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理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