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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XX与杨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王XX,女,汉族,1990年9月12日生,住武汉市。被告杨XX,男,汉族,1988年12月19日生,住太康县。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史红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王萍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