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XX与杨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王XX,女,汉族,1990年9月12日生,住武汉市。被告杨XX,男,汉族,1988年12月19日生,住太康县。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史红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王萍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