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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伟与林跃忠、郭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038号原告郑伟,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跃忠,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郭洪华,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林跃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林跃忠、郭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3元,由原告郑伟负担。审判员林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