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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微娟、丁一与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微娟,丁一,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陈微娟。原告:丁一。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衍良。被告: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雷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谦,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微娟、丁一为与被告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堡二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陈微娟、丁一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微娟、丁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微娟、丁一负担。审判员 吴 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赛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