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敖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帅帅,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无前科。2014年11月17日被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锐、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辩护人王远飞,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帅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孙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帅帅及其辩护人王远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周帅帅伙同李艳生、张占良、孙国利(三人均判刑)于2011年12月9日成立“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向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2393.75元,税额418606.80元(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401824.75元),于2012年2月16日、2月23日、3月16日向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884401.80元,税额1680348.42元,(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1680348.42元)。2、被告人周帅帅伙同李艳生、张占良、周林(已判刑)于2012年6月12日成立敖汉旗强力汽车贸易销售中心、敖汉旗贝子府路畅挂车销售中心,于2012年7月至8月份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20份,已查证属实3份,虚开金额301388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帅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帅帅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帅帅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认为被告人周帅帅能够认罪,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帅帅辩解,没有参与指控虚开机动车统一发票的事实,对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能够供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虚开机动车统一发票罪的证据不足,只有同案犯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帅帅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周帅帅伙同李艳生、张站良、孙国利(三人均判刑)成立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孙国利任法定代表人,并于2012年1月12日向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2393.75元,税额418606.80元,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401824.75元。并于2012年2月16日、2月23日、3月16日三次向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884401.80元,税额1680348.42元,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1680348.4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国家税务局证实:我辖区安徽省安瑞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在2012年4月已认证并抵扣税款。2、敖汉旗鑫腾药材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安瑞药业有限公司出售药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出售板蓝根片、防风片金额为2462393.75元,抵扣税额401824.75元。3、敖汉旗鑫腾药材有限公司向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售药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出售板蓝根片、防风片、桔梗片金额9884401.80元,抵扣税额1680348.42元。4、证人崔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任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会计。我公司共收到敖汉旗鑫腾药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认证并抵扣24份,金额2363675.25元,抵扣税额401824.75元。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任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副经理。我公司从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开具100张增值税发票,金额9884401.66元,抵扣税额1680348.34元。6、证人韩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会计。敖汉旗国税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李艳生和张占良交给我的。李艳生叫我开的。我向安徽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开具25份,金额2462393.20元,税额418106.80元,向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100份,金额9884401.66元,敖汉旗鑫腾药材有限公司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不是我开的,是李艳生找人开的。7、同案被告人李艳生的供述证实:2011年底,我和张占良、孙国利等人去敖汉旗工商局注册的敖汉旗鑫腾药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孙国利,并在敖汉旗国税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向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开增税值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0万元左右,税额40万元左右。向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88万元,税额160万元。8、同案被告人张占良的供述证实:我和李艳生、孙国利、周帅帅注册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孙国利。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部分属于虚开,目的就是为了抵扣税额,少交税款。开具的发票都是周帅帅联系的。9、同案被告人孙国利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我和李艳生、张占良注册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公司开具的发票全是虚开,没有真实业务。后来我知道这事违法,我主动到敖汉旗工商局将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注销。10,被告人周帅帅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至3月,张占良和李艳生回到安徽省太和县找到我,让我到内蒙古敖汉旗帮忙,说他们成立了鑫腾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孙国利,领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让我帮助他们销售,于是我们三人来到敖汉旗。我联系了河北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公司药品部和安徽省阜阳市安瑞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问他们要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说要,于是我就告诉了张占良、李艳生。他们二人以鑫腾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一共向河北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公司药品部和安徽省阜阳市安瑞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金额1200万元,税额200万元左右。共给好处费17万多元,我分得三、四万元,用于日常开支了。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予以认证。被告人周帅帅伙同李艳生、张占良、周林(以判刑)于2012年6月12日成立敖汉旗强力汽车贸易销售中心、敖汉旗贝子府路畅挂车销售中心,于2012年7月至8月份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20份,经查证属实3份,虚开金额30138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5日我北京昌平区东三区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购买一台德国产凯宴2995CC保时捷越野车,金额101万元,发票的销货单位是敖汉旗强力汽车销售中心。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17日我在北京昌平区东三区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购买一台德国产凯宴2995CC保时捷汽车,金额123万元。发票的销货单位是敖汉旗强力汽车销售中心,发票金额是99万元。3、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自称是李伟和张占的到我税务所办理了敖汉旗强力汽车贸易销售中心和敖汉旗贝子府路畅挂车销售中心的税务登记证,同年7月3日二人领取发票400份。4、同案被告人李艳生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我和张占良、周林、周帅帅到敖汉旗贝子府工商所注册两个公司,一个是敖汉旗强力汽车贸易销售中心,一个是敖汉旗贝子府路畅挂车销售中心。我和张占良到敖汉旗四家国税所领取40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我和张占良将发票带到安徽省太和县交给了周帅帅。过几天周帅帅让我和张占良把发票存根及剩余发票交到敖汉旗四家子国税所。5、同案被告人张占良的供述证实:我和李艳生到敖汉旗四家子国税所办理税务登记证,我俩领取400份机动车销售发票,到安徽省太和县交给周帅帅。后来,周帅帅将发票存根送到敖汉旗国税局。我们的发票存根联业务不属实,全是假的。6、同案被告人周林的供述证实:周帅帅和李艳生、张占良共同商量到敖汉旗贝子府注册公司领发票出售,当时我在场。我和李艳生一起去敖汉旗贝子府办理的工商注册登记,我俩又一起去国税所交的工商注册手续。我知道是犯罪,我哥周帅帅让我去的我就去了。7、被告人周帅帅的供述证实:敖汉旗强力汽车贸易销售中心和敖汉旗贝子府路畅挂车销售中心这两个公司是谁成立的我不知道,机动车销售发票是谁领取的我也不知道。以上事实经庭审质证,予以认证。另查明,被告人周帅帅在敖汉旗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网上逃犯范亚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并提供范亚西活动地点及住处,2015年4月2日,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将范亚西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敖汉旗公安局移送函证实:我局在侦办犯罪嫌疑人周帅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周帅帅检举网上在逃人员范亚西的活动地点及驾驶机动车车牌号等有关情况,因该逃犯在你辖区活动,请对范亚西进行抓捕。2、抓捕经过证实: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5年4月2日在太和县舒乐东路北四巷范亚西家中将其抓获。3、被告人周帅帅的供述证实:范亚西在江苏省赣榆县成立了联盛药业有限公司,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扣了税款。范亚西住安徽省太和县舒乐东路北四巷,经常在舒乐东路一带出入,他驾驶一辆黑色雅阁轿车,车牌为皖KFL6**号。以上事实经庭审质证,予以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帅帅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帅帅虚开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帅帅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帅帅辩解没有参与虚开机动车统一发票及辩护人认为对此指控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周帅帅伙同他人虚开机动车统一发票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能够认定,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帅帅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帅帅具有立功表现,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帅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洪文审 判 员 李 建人民陪审员 马文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