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雷平与张陶、唐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平,张陶,唐冬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雷平。委托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陶。被告:唐冬燕。原告雷平与被告张陶、唐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平的委托代理人涂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陶、唐冬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5日被告夫妻因购买房屋,从原告处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共借款56000元,并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书立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仍未将该款予以偿还,原告认为二被告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陶、唐冬燕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被告张陶、唐冬燕因购买房屋,向原告雷平借款56000元,并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书立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雷平56000元大写(伍万陆仟圆整),永久生效,张陶,唐冬燕,2014.3.26”。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陶、唐冬燕向原告雷平借款56000元,有二被告书立的借条佐证,借款属实,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资金利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陶、唐冬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平借款本金5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张陶、唐冬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林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