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安泰特种电磁线有限公司、河南牡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郑州安泰特种电磁线有限公司,河南牡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张某,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栋,任该公司业务营销中心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建坡,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安泰特种电磁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某,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艾贯勋,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牡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安泰特种电磁线有限公司、河南牡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彭志勇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