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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晓玲、李海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玲,李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玲,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李海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玲与被执行人李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海强名下的牌照为CJG729桑塔纳小型轿车(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分);于2015年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海强在温州市弛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45万元,占90%)。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799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及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