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凤梧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凤梧,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王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286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凤梧,男,1947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章从兰,北京李红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王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凤银,社长。再审申请人王凤梧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王庄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凤梧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仅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就认定申请人无权在承包地栽树、建房,并无权获得相应补偿,任意扩大被申请人的权利,加重申请人义务,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并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给申请人予以补偿(赔偿),且原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王庄村经济合作社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王凤悟提出的申请理由,二审判决书中已详加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申请人王凤梧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王凤梧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凤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凤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