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德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玲,高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玲,男,汉族,住临沭县临沭镇镇。被执行人高树银,男,汉族,住临沭县物资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沭经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高树银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