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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彰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周密与王现利、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密,王现利,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彰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周密,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彰武县双庙乡立新*组。被告王现利,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司机,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硝锅村。被告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邯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嘉悦,系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世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广涛,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周密诉被告王现利、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密、被告王现利、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广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密诉称:我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塘丰线5公里950米南侧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塘丰线与双左线交叉路口处,与沿双左线由东向西驶来的王现利驾驶的蒙GNJ0**号“长城”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我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和王现利承担同等责任。我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923.8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50元×9天=450元,误工费100元×98天=9800元,护理费167.77元×30天=5033.1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损1000元,合计32706.94元。被告王现利辩称:我是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员工,我是履行职务行为,民事责任应当由我公司承担。被告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肇事车辆在本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率。王现利是我单位的司机,民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周密合理的损失同意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保险限额部分同意按责任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蒙GNJ0**号“长城”轻型普通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率。我公司对事故认定、周密提供的病历、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诊断书、住院生活补助费、劳动合同、营业照复印件、工资表、误工证明、误工费标准及天数、护理费天数、赔偿交通费300元,车损300元均没有异议,护理费同意按行业标准赔偿。经审理查明: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系蒙GNJ0**号“长城”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所有人,王现利系该单位司机。2015年3月10日13时30分许,周密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辽J870**号“嘉陵70”二轮摩托车沿塘丰线5公里950米南侧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塘丰线与双左线交叉路口处,忽视安全,观察瞭望不够,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沿双左线由东向西驶来的王现利驾驶的超载的(核载480KG,实载740KG,超载54%)蒙GNJ0**号“长城”轻型普通货车,(忽视安全,超速行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相撞,造成周密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密和王现利承担同等责任,下发了彰公交认字(2015)第201号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周密在彰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付医疗费5923.84元。周密住院期间其女婿王建护理,王建系个体工商户,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号为210922602230921。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农副产品收购及批发销售。庭审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周密提供的病历、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诊断书、住院生活补助费、劳动合同、营业照复印件、工资表、误工证明、误工费标准及天数、护理费天数、交通费300元,车损300元均没有异议,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意见,本庭予以确认。护理费同意按行业标准赔偿。另查明,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蒙GNJ0**号“长城”轻型普通货车在本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事故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周密为证明经济损失向本庭提供证据如下:1、提供劳动合同书1份,证明周密与彰武县兴宇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14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止。周密月工资为3000元,单位提供了工资明细表,停发工资证明。2、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企业法人为彰武县兴宇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为翟鈡美。注册号为210922004017954。3、向本庭提供的证据还有彰公交认字(2015)第2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书、病历、医疗费收据、保险单复印件以及保险公司对投保情况的陈述意见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和本庭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王现利驾驶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至肇事地点处,忽视安全,超速行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周密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至肇事地点处,忽视安全,观察瞭望不够,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调查、现场勘察、及对事故成因的分析,认定周密和王现利承担同等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划分责任合理,本庭予以确认。周密要求被告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及王现利赔偿损失,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现利系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的司机,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在本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周密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周密住院���间其女婿王建护理,王建系个体工商户,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农副产品收购及批发销售,要求按行业标准赔偿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周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保险公司提出因不构成伤残不同意赔偿的意见,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密医疗费5923.8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50元×8天=400元,合计6323.84元。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密误工费100元×98天=9800元,护理费112.36元×8天=898.88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300元。合计11298.8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周密对王现利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周密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周密和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各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6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喜军审 判 员  张志明人民陪审员  张树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