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柳某某,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代理人杨华平,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翁某某,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柳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