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达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海棠与马福财、马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堂,马江元,马福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博达民初字第51号原告周海堂,男,汉族,79岁,住新疆博乐市。委托代理人刘宏波,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江元,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下落不明。被告马福财,男,回族,48岁,住新疆博乐市。原告周海堂与被告马江元、马福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建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杜明远、人民陪审员韩新龙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明远主审,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海棠的委托代理人刘宏波,被告马福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江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海棠诉称,2013年3月17日,原告和被告马江元签订《��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马江元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该借款于2013年11月17日偿还,如逾期还款按借款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日3%支付滞纳金,被告马福财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马江元交付了借款,现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25320元。被告马江元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马福财辩称,被告马江元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及被告马福财为上述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属实,但被告马江元也用其房产做了抵押,应先由被告马江元的房产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不足部分,由被告马福财垫付。原告周海棠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2013年3月17日,被告马江元、马福财与原告周海堂签订的借款协议,拟证实2013年3月17日,被告马江元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马福财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并约定还款日期��2013年11月17日,如逾期还款,承担50%的违约金及按每日3%支付滞纳金。被告马福财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原告和被告马江元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马江元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该借款于2013年11月17日偿还,如逾15日还款,按借款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日3%支付滞纳金;同时被告马江元以套特加工厂原史某某房产提供担保,并约定如不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先行处置抵押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息,不足部分由被告马福财偿还。被告马福财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马江元交付了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周海棠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原告周海棠、被告马福财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海棠向被告马江元出借20000元现金,并由被告马福财承担担保责任的事���,由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原告周海棠与被告马福财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协议,二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周海棠、被告马福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告马江元提供的房产抵押系有效抵押,对被告马福财主张应先以抵押房产偿还借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海棠要求二被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65%的4倍,支付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的逾期利息5320元,计算标准错误,予以纠正,2013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5%。被告应按照2013年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4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53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4920元(20000元×6.15%×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江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周海棠借款20000元;二、被告马江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周海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20元;三、被告马福财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周海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3元、公告费520元,合计953元,由被告马江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明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注: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