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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姜帆与邓满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帆,邓满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787号原告姜帆,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邓满,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帆诉被告邓满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姜帆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