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民初字第1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勇胜与蒋利文、陈双华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胜,蒋利文,陈双华,陈桂田,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初字第1669-1号原告蒋勇胜。被告蒋利文。被告陈双华。第三人陈桂田。第三人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胜与被告蒋利文、陈双华,第三人陈桂田、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勇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8月11日裁定冻结被告蒋利文、陈双华,第三人陈桂田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蒋勇胜已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陈桂田在绍兴市上虞公证处提存账户中的房屋征迁款150万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文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