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毕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方管生、王桂美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被执行人方管生,男,1938年2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被执行人王桂美,女,1943年8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方管生、王桂美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6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