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力华与薛文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力华,薛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罗力华,男,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薛文刚,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力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文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900.00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薛文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军审判员 夏建强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