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浉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陆阁与河南省信阳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阁,河南省信阳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浉行初字第54号原告陆阁,女,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原信阳钢铁公司职工,住址信阳市,联系被告河南省信阳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本勇,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陆阁因要求被告河南省信阳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案,原告陆阁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付 杰审 判 员 赵慧萍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