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法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宁兆成与杨金才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兆成,杨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宁兆成,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金才,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宁兆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21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20元。执行中,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2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