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利明与杨建华、郭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明,杨建华,郭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575号原告李利明。委托代理人徐娟,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华。被告郭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明诉被告杨建华、郭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